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军转干部编制有何规定?
时间:2021-04-15 16:50
星期四 来源:网易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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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军转干部编制有何规定?
中发[2001]3号文件第四章第二十七条和中发[2007]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党政机关接收军转干部,按照军转干部计划分配数的25%增加行政编制。增编后仍有缺口的,首先用自然减员空缺出来的行政编制解决;解决后仍不够的,可专项向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报告。中央下达各地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应有一定数量优先用于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事业单位要积极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国转联[2012]1号文件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参公单位要带头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制定年度增人计划时,要综合考虑自然减员、招录公务员和军转安置情况,预留一定比例行政编制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中央下达的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增加行政编制,必须全部用于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实行专项管理、专编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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