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04日    星期六
军史上的今天
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21-04-28 16:56 星期三 来源:安徽省民政厅
【 字体: | |
收藏:
分享到:
|
|
  • 关于印发《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中央财政从2006年开始,首次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予以定期定量补助,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重视与关心。随着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的逐年提高,各地要求享受这一待遇的退役人员逐步增多。为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管理,省厅制定了《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维护国家优抚政策的严肃性,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和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精神,结合安徽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具体指应符合下列之一:

    1、呼吸系统疾病:慢性肺心病、肺结核、肺脓肿、胸膜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

    2、循环系统疾病:慢性心力衰竭、高血压病、冠心病、心肌病。

    3、消化系统疾病:消化性溃疡、慢性肝炎。

    4、泌尿系统疾病: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肾移植术后。

    5、血液和造血系统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白细胞减少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6、内分泌系统疾病:甲亢、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甲亢性心脏病、皮质醇增多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7、代谢疾病:糖尿病。

    8、风湿性疾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化症、强直性脊柱炎。

    9、神经疾病:脑血管病、多发性硬化、震颤麻痹、运动神经元病、重症肌无力。

    10、骨科疾病:慢性骨髓炎、椎间盘突出、半月板切除、创伤性关节炎、股骨头坏死、两个节段以上(含二个节段)的脊椎内固定术后。

    11、十二指肠部分切除术后。

    12、右肝部分切除术后。

    13、肺叶切除术后。

    14、因眼底疾病或屈光组织疾病导致双眼视力下降至0.3以下不能矫正者。

    15、恶性肿瘤。

    16、其他慢性疾病导致劳动能力部分或基本丧失的。

    第三条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且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申报程序如下:

    1、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身份、是否仍然患病、生活是否困难等进行核实,并出具证明材料报乡镇(街道);

    3、乡镇(街道)调查核实后,填写《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并以正式文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

    4、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申请人有关资料,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或通知申请人到市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市级医疗鉴定意见后,将备齐的相关材料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批;

    5、市级民政部门将拟批准的人员名单逐级反馈到乡镇(街道)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6、公示结果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收集报市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下达审批文件。

    在办理过程中,民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限期到指定医院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以核实相关情形。并告知“逾期不按要求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将取消相关待遇”。

    第四条向市级民政部门申报的材料为:

    1、本人申请;

    2、退伍军人证、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3、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4、盖有地方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5、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证明;

    6、乡镇(街道)书面报告;

    7、市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8、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一式三份(贴1寸半身免冠彩照);9、县(市、区)民政部门书面报告一式两份。

    第五条市级民政部门应对县级上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批,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定期定量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或出现《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从下月起停发相关待遇。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即中止其享受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

    第六条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动态管理、有进有出的原则,遵循自然减员规律,严格规范管理。在年度优抚数据信息更新中,严禁瞒报、漏报减员信息。根据民政部关于优抚对象减员幅度的要求(即优抚对象年龄达到80岁以上的,年减员幅度为10%;70—79岁之间的,年减员幅度为5%;60—69岁之间的,年减员幅度为1.4%),当年更新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数据信息的减员幅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省民政厅将按比例予以核减。

    第七条全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统一审批时间为每年的9月至12月。同时,市级民政部门将有关材料报省民政厅备案。

    第八条县级民政部门要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档案资料进行全面清理,造册归档,建立统计登记台帐。新批准的,要一人一档。要建立并完善基础数据库。

    第九条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年要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情况核查一次,坚决杜绝优亲厚友、擅自开政策口子。对于过去已享受定补待遇、经核查不符合享受定补条件的,应予以取消,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省、市民政部门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人数较多或新增幅度较大的地方,要进行重点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督促其纠正。

    第十条本细则从2010年3月1日起执行。对此前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也按照本细则精神办理。


责任编辑:谢劲
点赞: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