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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史上的今天
退役军人保障法实用问答(九)
时间:2021-06-08 13:59 星期二 来源:军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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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保障法的颁布实施,推进强军兴军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问:国家如何对伤病残退役军人实行指令性移交接收、收治休养制度?

    答:伤病残军人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大多在作战训练、战备执勤、抢险救灾、参加地方经济建设等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负伤致残、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做出过特殊贡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历来对他们都十分关心和爱护、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把他们安置好照顾好。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安置需要军队、地方有关部门、伤病残退役军人及家属合作完成。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有利于军队和地方密切合作、提高接收安置效率,更好维护伤病残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问:军队有关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在安置保障伤病残退役军人方面有哪些职责?

    答:安置好伤病残退役军人,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国防军队建设全局的大事,军队有关部门和安置地人民政府要履行相应的职责。

     (1)军队各级有关部门要搞好政策宣传和教育引导工作,做好伤残等级评定和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工作,按照基本程序和时间节点及时移交伤病残退役军人。比如,军队应认真负责医治残疾士兵,关于医疗期满后,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残疾等级评定。同时,残疾士兵所在部队即着手整理档案材料、沟通本人及家属思想、测算各项待遇补助等退役交接准备工作。按照规定,对供养安置的残疾退役士兵进行集中计划移交。

     (2)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的住房、医疗、康复、护理和生活困难,坚持以政策规定为依据,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和社会保障资源,营造关心优待伤病残退役军人的良好氛围,支持伤病残退役军人为军队现代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问:拥军优属工作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双拥运动是我党我军我国人民特有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坚如磐石的军政军民团结,永远是我们战胜一切艰难险阻、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重要法宝。拥军优属工作,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是随着时代发展、军队发展变化而变化的。

    拥军优属在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主要内容包括:(1)广泛进行国防教育,为部队选送优秀兵员,协助军队保卫和建设国防;(2)支持军队的改革和建设,帮助军队完成作战和训练任务;(3)保护军事设施,尊重和爱护军队,协商处理好地方和军队之间的关系;(4)接收并妥善安置退役军人,做好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和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优待工作;(5)做好随军家属安置和子女入学工作,帮助解决未随军家属的住房、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6)重要节假日,组织慰问部队和烈士家属、军人家属,帮助部队及其家属解决实际困难等。

    问:退役军人的配偶和子女随调随迁,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家属随调,指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其有正式工作(有行政、事业单位等编制)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属可以随同退役军人调至安置地,由安置地重新安排工作,需要提供家属档案材料等。家属随调工作中应注意:一是退役军人在原部队驻地安置则不存在随调的问题。安置地与原部队驻地不同,家属才可能需要随调;二是随调的退役军人家属应当在原地有正式工作,属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三是随调家属应当纳入当年的退役军人移交接收计划。

    家属随迁,是指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确定不在部队驻地安置,其没有正式工作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属,可以随同退役军人迁移至安置地,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与家属随调相比,家属随迁也应满足退役军人安置地与原部队驻地不同这个条件,但家属随迁不需要家属有正式工作。

    问:如何安排退役军人随调配偶的工作?

    答:退役军人保障法第29条第3款明确了退役军人随调配偶的工作和就业的相关保障措施:一是如果退役军人随调配偶原来是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并具有行政、事业等相应编制,符合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职务等级、从事的职业等因素,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二是如果退役军人随调随迁配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并且符合就业条件,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协助其实现就业。另外,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相关政策规定,随迁配偶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还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问:如何解决退役军人随迁子女的上学问题?哪些退役军人随迁子女的上学问题需要优先保障?

    答:做好随迁子女转学、入学问题,有利于更好地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退役军人保障法第29条第4款明确了退役军人随迁子女转学、入学的相关保障措施:一是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及时办理。随迁子女的户口随退役军人迁移后,达到入学年龄、满足入学条件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安排其在户口所在地内(迁入地)就近入学;满足转学条件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帮助其确定转入学校,并办理转学手续。二是对参战退役军人,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优先保障。 

     


责任编辑:谢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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