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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史上的今天
退役军人保障法实用问答(十)
时间:2021-06-10 14:21 星期四 来源:军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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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保障法的颁布实施,推进强军兴军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问:残疾退役军人是指哪些人员?

    答:残疾退役军人是指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因对敌作战,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极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等原因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患职业病等原因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1级至10级。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有关部门规定。

    问: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残疾退役军人,优先享受哪些就业优惠政策?

    答: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40条的规定,残疾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具体包括:一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依据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规定比例”具体是指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最低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二是稳定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三是多渠道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通过对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和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岗位的个体工商户的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帮助安排经营场所、提供启动资金支持。四是大力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多种形式就业。为辅助性就业残疾人提供工资性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辅助性就业机构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给予补助。

    问: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指导服务,能否收费?

    答:不能。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指导等服务。同时,就业促进法和《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等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服务,不得收费。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根据上述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发挥属地主体作用,引导各类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指导等服务。

    问: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是否要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

    答: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就业促进法和《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规定,国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依法设立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捐赠、资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搭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对接平台,帮助有需要的退役军人、优秀企业,精准、高效匹配退役军人人力资源。支持各地对发挥促进退役军人就业作用突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制定落实减免场地租金、给予奖励补贴、确定诚信服务机构、入选行业骨干企业等政策措施。倡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主管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人力资源服务,加大对退役军人就业推介、创业扶持的投入力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职能优势和专业优势,为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坚强的人力资源服务支撑。

    问:未能及时就业的退役军人,能否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答: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41条第3款的规定,退役军人未能及时就业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险制度之一,用以保障公民在失业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保险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退役军人服现役的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即军人服役时视同参加了失业保险,其服役年限视同参加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实践中,部分军人退役后一段时间内找不到合适工作,未能及时就业,退役军人保障法将其纳入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允许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后,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确保退役军人获得失业保障。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同时,失业人员也要积极主动地寻求再就业的机会,积极参与各种就业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

    问: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退役军人享受哪些政策保障?

    答: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军人职业劳动强度大、生命风险高,服役期间约束性强、贡献付出多,退役后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优待。绝大多数退役军人退役后需要自主就业,而他们在部队学习掌握的多为军事专业技能,许多与地方并不通用,政府需要出台优惠政策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社会各界也应增强拥军意识,共同帮助退役军人就业,以体现对退役军人的关心优待。在我国,优先、定向招录政策一直在积极探索中。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单位用工比较规范,社会保险各项待遇能按要求落实,有利于提升退役军人安置质量;同时,这些单位社会关注度高、示范作用大、吸引力强,带头做好退役军人接收安置工作,必将有力推动其他用人单位更好地履行接收退役军人的义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4年发布的《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的规定,退役军人报考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的,还可以享受放宽招考专业限制、不限制工作年限工作经历、合理降低开考比例、单独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等优待措施。

    问: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的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吗?

    答: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目前,国家和地方的公务员考试录用,一般都要求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根据国家公务员局发布的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招考公告和指南等文件,基层工作经历,指的是在基层和生产一线的工作经历,即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专门规定,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根据上述规定,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不论在哪一级单位服役,都应当作为基层工作经历。

    问:退役军人选择复职复工,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人员的,退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单位用工比较规范、社会关注度高、示范作用大,要求这些单位带头做好退役军人复职复工工作,有利于推动全社会各用人单位更好地履行接收退役军人的义务。

    问: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在报考公务员时,享受哪些政策?

    答:退役军人可以通过转业、安排工作等安置方式成为公务员,也可以和普通公民一样,通过参加各级各类公务员考试成为公务员。为了拓宽退役军人就业渠道,退役军人保障法第43条对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报考公务员加大了优待力度:

    一是要求各地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这部分职位,只有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可以报名,对退役军人实行定向考录。

    二是允许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

    为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发布《关于开展从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的通知》,决定从2010年起开展从大学生“村官”、“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定向考录公务员工作;要求各省区市每年应当拿出公务员考录计划的10%-15%,面向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根据2021年度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市(地)级以下中央机关直属机构(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设置10%-15%的计划,用于招录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和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

    问:各地选聘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和村专职工作人员时是否应当注重从优秀退役军人中选聘?

    答: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43条第3款的规定,各地应当注重从优秀退役军人中选聘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和村专职工作人员。退役军人因其特殊的服役经历,执行力强、作风过硬,具有奉献社会的意愿,是经济社会建设的重要人力资源,更是加强基层建设的重要人才保障。目前,各地正在进行积极地实践探索,比如,江苏等地开展的“退役士兵村官培养工程”、贵州安顺探索的在优秀退役军人中选拔“兵支书”到基层一线等做法。《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注意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鼓励退役军人到党的基层组织、城乡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各地应当按照对党忠诚、勇于担当、公道正派、锐意创新的标准,选拔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群众威信高的优秀退役军人充实到党的基层组织、村居“两委”和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切实加强基层特别是乡村振兴骨干队伍建设。

    问:退役军人在报考军队文职人员岗位、国防教育机构岗位等时,享受什么政策?

    答: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43条的规定,军队文职人员岗位、国防教育机构岗位等,应当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军队非现役文职岗位、国防教育机构、革命纪念馆、革命烈士陵园等承担与国防和军队建设相关职能的岗位,适合退役军人发挥职业和专业优势,应当优先选用退役军人。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的规定,军队文职人员,是指在军民通用、非直接参与作战且社会化保障不宜承担的军队编制岗位从事管理工作和专业技术工作的非现役人员,是军队人员的组成部分。文职人员岗位,分为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两种类别。军队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直接引进和现役军人转改相结合的文职人员招录聘用制度。现役军人转改文职人员,适用于选拔符合退役条件且拟作退役安置的现役军人。现役军人转改文职人员,应当履行退役安置程序,由国家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防教育机构岗位,一般来说,可以是承担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的岗位、也可以是烈士陵园、革命遗址和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等国防教育基地的相关岗位。

     


责任编辑:谢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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