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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底,中央军委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军队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规范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强化计划管理,构建随退随审、即交即接工作格局。
为帮助符合军休条件的干部、士官了解掌握移交安置工作流程,结合当下部队及地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相关要求,特别梳理移交安置流程及注意事项,供战友们参考。
一、接收时间安排
按照“随审随退、即交即接”要求,实行常态化接收安置。
第一阶段:档案审查与工资审定。
第二阶段:政策解读与走访座谈。
第三阶段:签订协议与办理报到。
二、部队需提交的审档材料
(一)整理规范、装订整齐的待移交人员的档案原件;
(二)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安置计划函》;
(三)待移交人员入伍所在地的户籍注销证明(当地公安机关出具);
(四)审档表;
(五)退休费核定表。
三、待移交人员档案中应当具备的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干部履历表;
2.入伍登记表;
3.入党志愿书、党员登记表(1985年以前);
4.历次立功受奖登记表,凡荣立三等功以上者,须有相应批准权限机关的评功材料;
5.伤残评定登记审批报告表、换领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
6.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须提供医学鉴定表;
7.凡在特别艰苦地区工作十年以上者,须有原所在的师以上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
8.家属随军审批表;
9.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二)职级待遇材料
1.军队干部(士官)离休退休审批报告表;
2.历次任职、晋级、晋衔报告表;
3.历次调整工资及相关待遇审批表:
(1)基本工资(原工资)的构成由最后一次任职、晋衔、调薪审批表确定;
(2)1993年9月30日后退休的须有当年工资套改表;
(3)行政改文职、行政改技术任免表;
(4)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期间入伍的师职退休干部(含技术7级高级职称)须有享受师职干部生活补贴审批表;
(5)凡享受教、护龄津贴的须有享受教、护龄津贴审批表;
(6)享受护理费的需要护理费审批表。
(三)需注意事项
1.姓名、出生时间以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为准;
2.凡不符合要求、缺件、缺实的档案将予退回,由移交部队负责补全。重新增补的档案须由原部队出具档案缺失的情况说明,并经军休干部(士官)本人签字认可;
3.更改入伍和参加工作时间,须有军以上政治机关的正式批注和文字记录;
4.对军休干部(士官)本人有关政治、历史遗留问题未作结论的,应作出结论。
四、军队退休干部(士官)需提供资料
(一)行政介绍信、个人供给介绍信、组织介绍信;
(二)移交三联单(有移交对象签字、财务部门加盖骑缝章);
(三)住房资料(房产证或备案的购房协议复印件);
五、移交部队移交前须办理事项
(一)解决与移交对象存在的遗留问题;
(二)移交对象若患有精神类疾病或重症伤病残人员,部队要先确定法定监护人并进行公正后,再进行地方、部队、监护人三见面;
(三)负责落实移交对象的住房及结算个人住房补贴、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
(四)结算移交对象当年剩余月份的退休费、医疗费、伤残金等其它各项费用;
(五)向退役军人事务局财务处交纳公务事业费。
(六)做好移交对象的思想工作。
六、移交后部队须协助事项
(一)协助移交对象办理落户、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关系转移。
(二)移交对象若在部队享受护理费(包含精神病护理费)或伤残补助金者,需由地方重新鉴定通过后,方可继续享受以上待遇。
部队需在休干移交军休所后第一时间向军休所报备,并提交相关材料直到协助申请鉴定完成,以免影响移交对象此项待遇次年1月份接供。
(三)移交对象若是伤残人员,移交后需由部队人员陪同到休干户口所在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科办理伤残抚恤手续,申请地方伤残抚恤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