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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2023年4月到税务部门新办理税种认定、发票领用、申报纳税等涉税事项的经营主体148万户,同比增长28.8%。其中,个体工商户新办75.9万户,同比增长33.6%。
为助力个体工商户“茁壮成长”,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从减免税费负担、推动普惠金融发展、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其中退役军人、随军家属等群体创业税收优惠有哪些内容?一起学习吧!
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享受条件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3.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4.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2.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来源:中国税务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