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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并对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发放护理费的通知
时间:2021-01-08 15:01 星期五 来源: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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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退役军人局规〔2019〕4号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各有关部门: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规定,决定调整本市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对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发放护理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9年7月1日起本市伤残人员(含分散安置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伤残民兵民工)护理费按如下标准调整:

      (一)本市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伤残人员的护理费为4383元/月;

      (二)本市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伤残人员的护理费为3506元/月;

      (三)本市因病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的护理费为2630元/月。

      二、对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且分散安置的残疾军人(初级士官和义务兵),从2019年3月起发放护理费。2019年3月至6月标准为1783元/月,2019年7月起标准为2192元/月。新移交安置的,从第二年1月起发放。

      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的护理费,由户籍所在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放;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的护理费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8月26日

责任编辑:谢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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