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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1-02-20 16:37 星期六 来源: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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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0年8月1日起,我省将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一、制定依据 
      本通知依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0〕38号)制定。 

      二、惠及人员 
      本次优抚对象标准调整按照国家规定政策执行。共涉及8类人员,分别为: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含中省直)、农村籍年满60周岁退役士兵、老烈士子女、建国前老党员。 
      三、调标情况 
      1.国家确定调整标准的有6类人员。包括:残疾军人、烈属、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老烈士子女、建国前老党员。这6类人员的标准调整由国家具体明确,我省执行国家规定标准,不再自行调整。 
      一是残疾军人全省平均每人每月提高195.6元,平均达到每人每月2152元;二是烈属全省平均每人每月提高206元,平均达到每人每月2267元;三是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700元;四是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人每月45元;五是老烈士子女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540元;六是建国前老党员每人每月提高50元,平均达到每人每月681.7元。 
      2.省确定调整标准的有2类人员。包括: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这两类人员的标准调整由国家提出要求和幅度,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一是在乡老复员军人补助标准调整国家规定“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50元”。我省在乡老复员军人现行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730元,在全国属于中上等水平,本次调整在国家规定下限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达到每人每月1980元,所增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150元,省财政承担100元。二是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标准调整国家规定“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调整后的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650元”。我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现行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05元,本次调整执行国家标准,达到每人每月655元。 
      在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经济下行压力和财政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国家仍以较大幅度提高抚恤补助标准,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优抚对象的深切关怀和特殊关爱。

     

责任编辑:谢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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