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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史上的今天
黑龙江省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1-02-24 15:51 星期三 来源: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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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省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

    黑退役军人规〔2019〕2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为指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本着普惠加优待的原则,坚决落实《意见》,妥善解决我省部分退役士兵退役后未能及时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或参保后缴费中断问题,保证退役士兵享有的保障待遇与服役贡献相匹配、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与优待,体会到社会尊崇。

      二、政策措施

      2019年1月21日《意见》施行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适用以下政策。

      (一)参保和补缴

      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允许参保。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和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规定,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不加收利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参保地规定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参保地规定年限。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年限超过服役年限的,可按从后往前的原则记录补缴缴费年限。

      退役士兵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各地按规定予以解决。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其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退役士兵个人不缴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退役士兵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效维护退役士兵的工伤保险权益。

      (二)补缴责任和要求

      退役士兵按《意见》参加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对单位缴费部分,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上述单位缴费财政补助部分由中央、省、安置地同级财政分级承担,省级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分担比例另行确定。

      对个人缴费部分,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由安置地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在申请补缴时认定,基本医疗保险在实际补缴时认定。

      (三)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照补缴年度对应费率规定执行,相应记录个人权益,按规定补缴的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指数均记录为0.6,补缴年度缴费基数按对应年度使用的职工平均工资的60%录入,个人账户按照对应年度缴费工资基数、账户规模进行记录,补缴的个人部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个人账户划入比例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四)其它有关问题

      1.退役士兵提出补缴申请时间原则上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申请受理后逾期未办理完毕的可以继续办理,原则上不再受理新提出的申请。退役士兵军龄按照档案记载认定,档案材料丢失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兵役机关、公安及其服役部队等军地有关部门,结合有关材料、证件判定。困难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无缴费能力认定,由当地党委、政府负责,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承办、相关部门配合。

      2.《意见》下发之日至全面启动申请期间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可以按规定补缴,补缴后重新计算并补发相应月数的退休待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按《意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规定条件后,基本养老金按职工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办法核定,期间符合基本养老金调整部分,纳入核定的标准,并从补缴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次月起为其发放基本养老金,不倒推计算应当享受待遇时间。

      3.按照《意见》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退役士兵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不追溯补缴期间的历史医疗费待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按《意见》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规定条件后,不倒推计算应当享受待遇时间,从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享受参保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条件的次月起按参保地规定享受退休医保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地未规定累计缴费年限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补缴责任一次性落实补缴政策,补缴期满后,执行属地医保政策。

      4.符合《意见》规定的社会保险补缴年度,不受退役士兵就业状态影响,既包括处于失业状态没有参保的,也包括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但企业实际没有能力缴费的年度。退役士兵从原安置单位下岗失业或到其它单位就业的,申请办理政府补缴社会保险手续时,退役士兵现所在单位(包括本地或流动到外地就业的单位)不负责办理补缴事宜及承担相关费用。

      5.在办理退役士兵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接续过程中,对个人应补缴保费在当期办理时据实补缴;对政府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资金,原则上安置地政府今年应按规定安排资金办理,今年资金确有困难的,可向养老保险征缴机构作出承诺,列入下一年财政预算,缓缴期间不收滞纳金。个人按规定缴费后,政府缓缴期间,不影响退役士兵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领取养老金。对政府承担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助资金,参保地政府要将每年需政府承担的实际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补缴资金,列入下一年财政预算,保障基本医疗保险补缴资金落实。

      6.我省以往有关退役士兵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党委和政府要强化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建立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协调,政法、信访、工信、公安、民政、财政、人社、审计、国资、医疗保障、税务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要统筹安排、扎实推进、稳妥实施。要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要求,从相关业务部门抽调精干人员,实行联合办公,信息共享,无缝对接,开展“一站式”服务。对当地行动不便的退役士兵,要派专人上门办理。

      (二)做好宣传引导。要加大相关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在当地主要媒体发布公告、公开咨询电话和办事流程图等,使之广为知晓。要积极回应关切,主动发声,答疑释惑,澄清事实,凝聚共识,增进各方理解和支持,避免误解误读。对不符合政策条件的退役士兵,要耐心做好政策解释、思想教育和情绪疏导工作,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三)强化帮扶援助。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实施意见》缴费后仍不能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有关部门要通过教育培训、推荐就业、扶持创业等方式,帮助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督促退役士兵用工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对年老体弱、扶持后仍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优先通过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岗位帮扶就业。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地要严格执行本《实施意见》,在实施过程中不开口子、不搞变通、不打折扣,确保上下一致、标准统一。要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及时调度、核查、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督促任务落实。对落实政策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要问责追责。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19年10月8日

     

责任编辑:谢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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