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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上海市《退役士兵经济补助发放办法》正式实施。
服现役满2年的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可领6万元,一次性缴纳24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补助。领取人员
从上海市入伍或者由上海市接收的、在部队办理自主就业手续的当年度退役军士和退役义务兵(以下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以及在部队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后回到地方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当年度退役军士和退役义务兵(以下简称放弃安排工作退役士兵)
补助标准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经济补助,包括一次性经济补助、社会保险费补助或者生活补助。
退役义务兵根据服现役年限计发一次性经济补助。服现役满2年的,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为6万元;服现役满1年6个月不满2年的,按6万元计发;服现役满1年不满1年6个月的,按4.5万元计发;服现役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3万元计发;服现役不满6个月的,按1.5万元计发。
退役军士一次性经济补助以6万元为基数,自任军士当年起,服现役年限每增加1年,一次性经济补助按基数增加10%,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增加10%计发,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增加5%计发。
退役士兵因执行重大任务,或者因战、因公负伤留队治疗,经批准推后离队的,推后离队期间的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实际推后月数相应计发。
对未进入全日制普通高校、全日制中等职业(专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就读的退役义务兵、取得下士或者中士军衔的退役军士、取得上士及以上军衔的退役军士,分别以退役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为缴费基数,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给予一次性缴纳24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补助。
对进入学校就读(含在校入伍的大学生退役后复学)的,以及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的退役士兵,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前款社会保险费补助金额给予生活补助。
放弃安排工作退役士兵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按照退役士兵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之和的80%计发。社会保险费补助或者生活补助参照本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社会保险费补助或者生活补助规定执行。
领取方法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到后,对其身份进行核定,对符合条件的,将一次性经济补助划入退役士兵的银行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费补助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在退役士兵报到落户后进行办理。
进入学校就读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生活补助由学校集中上报。
上海市《退役士兵经济补助发放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而成,对该市以自主就业方式退役的士兵进行两大经济补助,尤其是社会保险费补助或者生活补助。
自2021年1月1日《退役军人保障法》正式实施后,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台系列福利政策,从各个方面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老兵的优待。
素材来源: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