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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史上的今天
军人抚恤优待法律责任
时间:2021-04-19 11:49 星期一 来源:退役军人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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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四十八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第五十条 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责任编辑:军小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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