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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退役军人创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1-05-10 16:02 星期一 来源: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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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退役军人创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鲁退役军人发〔2019〕47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退役军人创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银保监分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现将《山东省退役军人创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19年8月1日

      

    山东省退役军人创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退役军人创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根据《关于设立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试行)》(鲁退役军人发〔2019〕35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贷款是由合作的商业银行提供的信贷资金,贷款对象为符合《退役军人创业扶持操作规程(试行)》有关条件的退役军人或其创办的初创小微企业。已申请并办理了《山东省创业贷款实施办法(试行)》(鲁人社规〔2017〕18号)规定的创业贷款的,不得重复申请。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并在协议商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用于存放风险补偿资金,按照不低于10倍放大确立信贷额度,为退役军人提供创业贷款,其中个人自主创业贷款最高20万元,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最高50万元。风险补偿金与协议商业银行按7:3比例承担不良贷款本金(含不良贷款认定前逾期利息)损失风险。风险补偿金的利息收入由存放银行按约定存款利率在结息后自动存入风险补偿金专用账户。

    第四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综合考虑银行贷款投信额度、服务水平等因素,择优确定经办银行并签署合作协议。

    第五条 经办银行一般为商业银行的省级分行或地方银行总行,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开展创业贷款服务方面具有一定基础,融资具有一定规模,经营状况良好,拥有授信实力且具备承担相应风险的能力;

    (二)承担贷款损失比例不低于30%,保证协议期内每年约定信贷额度,并逐步增长;

    (三)贷款利率为央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四)基层网点至少覆盖到全省县级行政区域,保证有专门的经办服务人员。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发放的贷款,以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贷款发生的不良损失不属于补偿范围。

    第七条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资格认定后,及时将申请材料及资格认定意见提供商业银行,经办商业银行须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尽职调查,独立做出审贷决策。

    第八条 经办商业银行须在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审批资料提供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一份存档。未如实提供符合本办法要求备案信息的贷款将不作为风险补偿对象。

    第九条 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经办商业银行应加强借款人贷款使用跟踪。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还款,视为逾期行为,经办商业银行应积极主动督促借款人偿还贷款,并及时向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发出《山东省退役军人创业贷款风险预警报告》(附件1),与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对风险预警的借款人进行追踪、调查,及时评估其违约风险。

    第十条 划入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认定为不良贷款,经办商业银行须在10日内向备案的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提交不良贷款风险认定说明、《山东省退役军人创业贷款不良认定及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附件2)、贷款合同、借据、还款凭证等材料。经办商业银行不能将同一笔贷款重复申请其他省级政府部门的风险补偿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应在10日内完成贷款不良及损失审查,在《山东省退役军人创业贷款不良认定及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附件2)中签署意见,并填写《山东省退役军人创业贷款风险补偿备案登记汇总表》(附件3)。损失包括不良贷款本金和逾期利息损失,逾期利息按逾期时长和贷款利率计算,不含罚息、复利等,逾期时长自逾期日起至经办银行申请认定不良贷款日终。

    第十二条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10日内完成集体研究认定审批,与经办商业银行认定一致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启动风险补偿机制,按程序提交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最终确认。市退役军人事务局10日内完成最终确认,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每月25日前,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要报告本月不良贷款确认情况。

    第十三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市、县(市、区)认定意见,授权商业银行从风险补偿资金账户中按比例扣划不良贷款损失。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工作完成后,不终止贷款本息追偿,商业银行应依法采取措施继续对贷款损失部分进行追偿,在追偿收回贷款本息之日起10日内,将追偿收回的资金扣除诉讼等相关费用后,按照风险分担比例返还风险补偿资金账户,并提供相应入账凭证。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报送上年度退役军人创业贷款情况报告。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商业银行开展绩效评价,依据评价结果调整风险补偿金额度及续约等合作事宜。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弄虚作假或与借款人合谋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有关资金,取消合作资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向社会通报。

    对骗取、挪用银行贷款的借款人,不再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通过法律手段清收,依法追究责任,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第十七条 按照退役军人专项基金出资比例,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拨付青岛市部分资金作为风险补偿资金,由其自行开展退役军人创业贷款业务。

    第十八条 在退役军人创业贷款工作中出现的推诿拖延等失职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

    附件:

    1.山东省退役军人创业贷款风险预警报告

    2.山东省退役军人创业贷款不良认定及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

    3.山东省退役军人创业贷款风险补偿备案登记汇总表

    关于印发《山东省退役军人创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docx


责任编辑:谢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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