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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史上的今天
湖北省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1-05-12 17:50 星期三 来源: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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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省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市、县三级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以下简称“关爱基金”)的管理使用,根据中央、省有关设立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的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湖北省慈善总会章程》《湖北省慈善总会信息平台管理办法》《湖北省慈善总会内设专项冠名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关爱基金,属湖北省慈善总会内设专项冠名基金,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对外以湖北省慈善总会名义开展公开募捐,动员社会力量关爱帮扶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根据民政部的相关规定,省、市、县冠名的关爱基金名称分别为湖北省慈善总会退役军人关爱基金、湖北省慈善总会××市、州退役军人关爱基金、湖北省慈善总会××县(市、区)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省、市、县三级关爱基金按本办法统一设置、统一管理,分级筹募、独立使用。

    第三条 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是关爱基金的指导单位,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工作人员以湖北省慈善总会志愿者身份参与关爱基金的募集、管理,受湖北省慈善总会委托按职责权限对关爱基金进行审核、审批并代为发放。

    第四条 市、县关爱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在湖北省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数据库内、现行政策保障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对象。省本级关爱基金主要用于以下三个方面:资助贫困地区、工作绩效突出的地方、开展全省性专项关爱项目及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同意的其他关爱行动。

    第二章 基金筹集与账户管理

    第五条 关爱基金的主要来源为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湖北省慈善总会动员社会捐赠和困难对象利用关爱基金平台发起的众筹募捐。

    第六条 湖北省慈善总会统一将关爱基金向民政部“慈善中国”平台、湖北省民政厅备案为常年开展公开募捐的项目。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可以关爱基金名义,常年开展合法的公开募捐活动。

    第七条 湖北省慈善总会依据本办法,在研发关爱基金的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时,为省、市、县三级统一预设相应的冠名基金,由省、市、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指定工作人员登录退役军人关爱基金微信公众号认领,激活其互联网募捐功能。

    第八条 关爱基金的开展互联网募捐,由湖北省慈善总会依法委托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公益宝”研发并提供平台支持。基金的互联网募捐平台入口为“湖北慈善关爱退役军人基金”微信公众号。

    第九条 关爱基金共用一个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共用一个资金专用账户。湖北省慈善总会为每一支关爱基金建立专账,确保基金管理使用准确无误、公开透明、账目清晰。

    第十条 省、市、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基于关爱基金开展的互联网募捐,自动记入各级冠名的基金名下;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劝募的大额线下捐赠,统一进入湖北省慈善总会指定的专用账户,并备注“××市、县关爱基金”,由湖北省慈善总会在确认捐赠资金到账后向捐赠单位、个人出具捐赠收据,并公示到各级关爱基金名下。

    湖北省慈善总会指定的专用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湖北省慈善总会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支行                         

    账号:42001127135053005218

    第十一条 为营造全社会关爱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良好氛围,湖北省慈善总会商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每年确定一个主题,会同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在中华慈善日(每年的9月5日)前后组织开展面向全省的阶段性公开募捐活动,使关爱基金具备可持续发展运行能力。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十二条 关爱基金的资助帮扶工作坚持常态化开展,突出救急难、雪中送炭、优先优待的功能,采取“一人一策、精准帮扶”的模式,不搞平均分配。基金资助工作,以基金尚有余额为基础,一般根据申请依次资助。

    第十三条 关爱基金应以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看病难、生活难、遭遇突发性灾难等为重点开展关爱帮扶活动。

    第十四条 针对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等重大疾病及遭遇突发性灾难受到严重伤害的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参照建档立卡贫困户救助标准,在拟帮扶对象享受政策性医疗保障后,个人自费在5000元以上且个人无力承担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资助。前述重大疾病的困难对象在三年治疗期内,每年可资助一次。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患尿毒症需要常年透晰的,在基金充裕的情况下,可以突破三年的时间限制。

    第十五条 针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参照当地城乡最低保障标准,视其困难程度对本人给予1-6个月的临时资助。

    第十六条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本人及家属、未成年子女因突发性灾害罹难,参照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抚慰金。

    第十七条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见义勇为受到伤害住院治疗的视情予以关爱慰问。

    第十八条 由于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特殊性、困难的多样性,对于其他类型的特殊困难,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在报经同级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对其开展针对性、个性化的关爱帮扶。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九条“湖北慈善关爱退役军人基金”微信公众号为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求助申请入口。为方便村、社区困难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提交申请,湖北省慈善总会同时开放已覆盖全省所有村、社区的“幸福家园”村社互助项目作为关爱基金的求助申请入口。

    第二十条 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可关注“湖北慈善关爱退役军人基金”微信公众号或湖北省慈善总会“幸福家园”村社互助项目微信公众号,在线填写《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申请表》,说明困难情况和申请资助额度,并同时上传以下证明材料图片:申请求助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图片;贫困情况说明(有相关证明的,附证明文件;因患重大疾病申请资助的,应上传病情诊断证明)。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对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身份进行系统比对确认。

    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人员作为湖北省慈善总会注册志愿者,在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本人没有上网条件的,可协助代为发起网上求助。

    第二十一条 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原则上只能申请本县(市、区)关爱基金资助,上传的求助事项应得到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人员和村、社区主任或支部书记在平台上证明才能提交上一级审批。申请求助对象同时有上述几种困难的,可申请多项资助。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湖北省慈善总会依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向提出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拨付备用金,省、市、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申请拨付备用金应由同级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书面函告向湖北省慈善总会,申请的额度不超过本级关爱基金筹资额度,且单次申请额度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各地申请第二笔备用金时,应同时上报第一笔备用金的使用明细。

    第二十三条 关爱基金管理系统具备对申请材料的导出打印功能。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收到的需要审核、审批事项,均可导出打印纸质审批表报批,根据线下真实审批件办理网上审批流程。

    第二十四条 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线提交的《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人员登录本县(市、区)关爱基金后台审核。审核时间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审核的核心内容是申请项目的真实性、求助额度的合理性、资助范围及标准的合规性。符合规定的,审核提交,不符合规定的,通过管理系统反馈给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第二十五条 由乡镇审核提交的申请,各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进行最终审批,按照基金资助标准,在五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给予资助。同意资助的,通过管理系统通知困难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已批准,等待拨付”;未批准的,通过管理系统告知原因。

    第六章 发放程序

    第二十六条 已经履行完审批程序的求助个案,由各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财务部门按批准的金额,使用省慈善总会拨付的备用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资助款。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在完成银行拨付后,应在关爱基金管理系统录入进展,系统自动通知申请对象:“已拨付,请及时查收,”同时自动将拨付信息公示在关爱基金管理系统。

    第七章 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八条 湖北省慈善总会不收取各市、县关爱基金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湖北省慈善总会可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对基金临时留存湖北省慈善总会账户的资金,在确保资金安全、不影响资金调度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第八章 平台运维

    第三十条 湖北省慈善总会支付给平台研发、运维方的年度总费用,在基金增值收益中列支,不得超过全省关爱基金总额的2%。基金保值增值年收益经审计超过2%的部分,充入省本级关爱基金,若年收益不足2%,差额部分湖北省慈善总会从省本级募集的关爱基金中列支。

    第九章 监督

    第三十一条 按照民政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的相关要求,各级关爱基金的财务管理遵循合法、公正、透明的原则,各基金的募款信息、申请救助记录、审核、拨付记录等通过湖北省慈善总会各级“退役军人关爱基金”平台在线、实时、全流程进行公示。

    第三十二条 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保管本级关爱基金管理使用原始凭证,接受当地退役军人事务局和职能监督部门监督。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对湖北省慈善总会派出的专项审计公司负有配合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湖北省慈善总会每年三月前委派审计公司,对上一年度关爱基金进行审计(以省本级审计为主,对部分市州、县(市、区)抽查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报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湖北省民政厅。审计报告原文以图片形式在湖北省慈善总会关爱基金平台公示。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湖北省慈善总会与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共同审定后实施,授权湖北省慈善总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会同省慈善总会秘书处根据本办法进一步细化相关工作流程、资助标准、工作规范。

     

     


责任编辑:谢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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