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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有部分战友咨询评残是否影响安排工作,退役时能否将评残档案抽出来,安置工作后再放回去?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查询了相关法规文件,专门咨询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员和优抚工作人员,现就相关要点整理,给大家一个统一的回复。
评残是否影响工作安排?
首先,我们来看评残是否影响安排工作这个问题。《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由政府安排工作是退役军人实现就业的一种方式,在法律层面,残疾军人应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这是其一。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明确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也有明确规定,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综上所述,国家对残疾退役军人在就业保障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战友们不必为此担忧。士兵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为国防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应当受到尊崇和优待。
退役时能否将评残档案抽出来
安置工作后再放回去?
2018年,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联合印发了新修订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士兵服役期间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 分别计50、40、30、20、10、5分;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 分别计40、30、20、10、5、2分。
《办法》规定,残疾等级计分以退役时的残疾等级为准。那么,由此就引出了第二个问题,退役时能否将评残档案抽出来,安置工作后再放回去?
且不论此操作是否可行,但就量化评分而言,此操作就会损失相应的分数,不利于量化评分选岗,建议大家谨慎操作。
回到问题本身,鉴于档案管理的严肃性,此操作原则上是不可以的。但是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退役后可以申请补评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申请补评残个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书面申请书;
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
退役证件或者退役军人登记表;
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
本人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证明。
因职业病致残需要提供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载;医疗事故致残需提供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来源:退役再出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