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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史上的今天
退役军人保障法实用问答(十二)
时间:2021-06-25 16:43 星期五 来源:军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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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退役军人享受抚恤优待的原则是什么?

    答: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48条的规定,退役军人享受抚恤优待实行普惠与优待叠加原则,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退役军人作为普通公民,依法享受国家向人民群众普遍提供的公共服务。退役军人因其退役身份属性,依法在享受公共服务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国家对退役军人提供的普惠优待政策。在退役军人优待政策中,有的是针对所有退役军人提供的普遍优待,有的是针对作出特殊贡献的退役军人进一步提供的特殊优待。例如,《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明确了调整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时适当向贡献大的优抚对象倾斜,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为残疾军人、“三属”、现役军人家属、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提供普通门诊排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优先优惠服务等。此外,退役军人保障法第48条还规定对参战退役军人提高优待标准。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在实践中结合优待措施类型和实际情况等因素具体确定,确保该规定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凸显对参战退役军人的高标准优待。

    问:如何解决退役军人抚恤优待的城乡、地区差异?

    答:由于城乡、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客观上存在差异,各地政府规定的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不同,退役军人抚恤优待也相应存在城乡差异和地区差异。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解决相关差异问题,要求推进优抚保障政策城乡统筹,逐步调整基于城乡差别的现行政策规定,新出台法规政策要按照城乡统筹衔接的原则确定待遇及标准;要求合理确定抚恤优待对象范围,逐步消除抚恤优待制度城乡差异。近年来,中央财政连续提高部分退役军人抚恤补助标准,保障他们的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成果惠及他们。

    优抚工作既要不断前进,也要考虑国情。各地区之间发展水平不同,地区差异短时期内难以完全消除,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要逐步缩小地区差异。下一步,国家将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参考统计部门发布的相关指标,逐步构建贡献与待遇相匹配,与国家和军队建设改革相协调,与国民经济发展和对象需求相适应,能够体现贡献、公平规范、统筹平衡、动态完善的抚恤优待量化标准体系。

    问:军人退役可参加哪些社会保险?

    答:退役军人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1)基本养老保险,主要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3)失业保险。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4)工伤保险。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5)生育保险。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不同类型的社会保险,参加主体、缴费方式和享受待遇的条件也不同,退役军人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参加上述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

    问: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哪些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答: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的规定,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合并计算。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要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均需要满足一定的缴费。缴费年限的长短直接关系参保人的经济利益。规定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依规合并计算,最大限度保证了退役军人能够享受安置地与其同工龄人员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也体现对他们为国奉献的褒扬。

    军人因战、因公死亡,以及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依法给付军人死亡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标准与缴费年限没有必然关系,军人退役后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不涉及相关缴费年限的合并计算问题,符合相关条件的,依法享受相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待遇。

    问:对退役军人实行怎样的安置住房优待?

    答:退役军人保障法在总结我国长期以来对退役军人安置住房优待制度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下的需要,规定了市场购买与军地集中统建相结合的方式,同时强调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科学实施。退役军人享受安置住房优待,需要符合一定条件。为满足退役军人合理居住需求、保障其合理住房权益,国家对达到一定服役年限、职务职级和服役表现的退役军人,采取分级分类保障的办法,提供相应安置住房优待。退役军人享受安置住房优待的具体条件,由军地有关部门研究明确。

    问:医疗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哪些优待?

    答: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退役军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并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惠。(1)为退役军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规定,各地按照保证质量、方便就医的原则,明确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为残疾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优抚对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2)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惠。主要是在就医费用方面采取的减免等措施。《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规定,组织优抚医院为残疾军人、“三属”、现役军人家属、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优惠体检,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等服务。

    问:退役军人是否只有凭优待证才能享受公共交通、文化旅游等优待?

    答:不是。优待证是持有人享受各项退役军人优待措施的证明。优待证制度的实施,体现了国家对退役军人的关怀,有利于保障退役军人便捷、有效地享受各种优先优惠。《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提出,建立优待证制度,国家坚持统筹兼顾、稳步推进的原则,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逐步为退役军人统一制作颁发优待证,作为享受相应优待的有效证件。因此,除优待证外,退役军人也可通过出示退伍证、转业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退休士官证等能够证明其退役军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残疾退役军人还可出示残疾军人证,作为享受各项优待措施的证明。


责任编辑:谢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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