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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总是赶不上变化!
今天,按照昨天的计划,是要聊一聊“退役的一些新情况”的。
不过,昨天(2号)晚上的一则消息,必须今天来说说——
《征兵工作条例(修订草案)》,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征集的时间,从2021年7月2日到2021年8月2日。
这则消息翻译一下就是:
征兵工作条例,要修订了!
昨天的看到这则消息,有一个非常强烈的感觉:
果然,大事儿都是下半年发生的。
今年下半年的第一天,是一个“十分重大而庄严的日子”!百年,正是风华正茂,百年,依旧不忘初心!
今年下半年的第二天,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这是房地产行业的一件大事,也意味着我们整个社会,将迎来转型。
当然,这些不是我们今天的重点内容。
说这些,只是想说明一点——
今年下半年,应该会有很多大事儿发生!
每一件与我们每个个体都有或紧或疏的联系,对我们每个人都将产生或大或小的影响。
《征兵工作条例》的修订,对我们这支军队,特别是有意向参军入伍的年轻人,其实都有着莫大的影响。
当前正在施行的《征兵工作条例》,是在1985年10月24日发布,后于2001年9月进行修订。
距今,已经过去了20年的时间。
显然,这一版《征兵工作条例》,在过去这些年里,对规范和加强征兵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不过,20年的时间,让00后都从嗷嗷待哺的婴儿,长成了军营的男子汉。20年的时间,更是让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与之相伴随的就是,征兵工作,也要变了!
其实,我们都知道的,征兵工作,最近这几年,一直在变——
2013年,从往年的冬季入伍,改为秋季入伍。
于是,从2015年开始,每年有两次退役——9月份一次,12月份一次。
从2021年开始,“一年两次征兵”,正式推开。到此刻,今年春季入伍的新兵,已经完成了新兵连的训练,已经补充进入老连队,真正地走上属于自己的战位。
当然,征兵的变化,远不止这些“面上的、容易看到的”内容。
征兵环节的深刻变化,亟需对《征兵工作条例》进行修订!
接下来,说说《征兵工作条例(修订草案)》的具体内容吧。
非常引人注目的一点是,当前修订草案的“第二章 征集对象”中的第十二条:
退出现役的士兵,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再次入伍,优先安排到原服现役单位或者同类型岗位服现役;
具备任军士条件的,可以直接招收为军士。
这一条,几乎是与部队当前正在推开的“军士服役年限延长”的相关政策,进行了无缝对接——
因为“军士服役年限延长”系列政策里面,有这样一条规定:
“二次入伍”人员,在选改为军士之后,此前的服役时间,累计计算。
从修订草案中看,效力更强的《征兵工作条例》在鼓励“二次入伍”这件事儿上,走的比部队正在创新的政策,要远一些。
首先,让“二次入伍”有法可依。
恰如条文所言,退出现役的士兵,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再次入伍。
这几乎就是让“二次入伍”有了明确的依据,等于是对当前这种现象的一种“确认”。用法言法语来说就是——“确权”。
其次,对“二次入伍”服役优待。
“二次入伍”的士兵,优先安排到原服现役单位或者同类型岗位服现役。
可以回原单位继续服役,也可以到同类型岗位服役,还可以两者兼得。
一个是服役的环境,一个是服役的战位。
这可以算是对“二次入伍”的一种优待,让退役士兵回到自己熟悉的环境、熟悉的战位上去,可以尽快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当然,如果想要换一个军兵种,想要换一个服役地,拿也是可以的!
第三,“二次入伍”,可直接担任军士。
这一条,条文说的有点概略了。规定说,退出现役的士兵,具备任军士条件的,可以直接招收为军士。
给人以想象空间的是,“具备任军士条件的”这句话。
什么才算是,具备军士条件呢?
其实,不难理解。
一方面,如果你退役之后,提升了学历,比如原来是在读大学生士兵入伍,后来退役后完成了学业、取得了学历,又一次选择入伍,那就可以直接定为军士。
另一方面,如果你退役之后,学历没有提升,选择了入伍,那么在你干完两年义务兵之后,转改军士的话,就把第一次服役的时间累计计入。
从修订草案中看,效力更强的《征兵工作条例》在鼓励“二次入伍”这件事儿上,走的比部队正在创新的政策,要远一些。
首先,让“二次入伍”有法可依。
恰如条文所言,退出现役的士兵,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再次入伍。
这几乎就是让“二次入伍”有了明确的依据,等于是对当前这种现象的一种“确认”。用法言法语来说就是——“确权”。
其次,对“二次入伍”服役优待。
“二次入伍”的士兵,优先安排到原服现役单位或者同类型岗位服现役。
可以回原单位继续服役,也可以到同类型岗位服役,还可以两者兼得。
一个是服役的环境,一个是服役的战位。
这可以算是对“二次入伍”的一种优待,让退役士兵回到自己熟悉的环境、熟悉的战位上去,可以尽快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当然,如果想要换一个军兵种,想要换一个服役地,拿也是可以的!
第三,“二次入伍”,可直接担任军士。
这一条,条文说的有点概略了。规定说,退出现役的士兵,具备任军士条件的,可以直接招收为军士。
给人以想象空间的是,“具备任军士条件的”这句话。
什么才算是,具备军士条件呢?
其实,不难理解。
一方面,如果你退役之后,提升了学历,比如原来是在读大学生士兵入伍,后来退役后完成了学业、取得了学历,又一次选择入伍,那就可以直接定为军士。
另一方面,如果你退役之后,学历没有提升,选择了入伍,那么在你干完两年义务兵之后,转改军士的话,就把第一次服役的时间累计计入。
最后说一点——
《征兵工作条例》的修订,其实还释放了一个重大信号:
修订之后的《兵役法》,也快要来了!
今年年初,《兵役法》(草案)公开征集意见,之后进入了修改环节,目前还没有被提交审议。
不过,此次《征兵工作条例》的修订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
注重体系设计。主要就是要注重搞好与《兵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对表,准确把握立法颗粒度,对征兵工作的全流程进行体系设计、整体优化。
这似乎也在提示我们:
修订之后的《兵役法》,不远了!
后续,应该还有很多新变化、新政策、新利好!
让我们一起期待,静候佳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