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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退休军人接收安置工作规程
时间:2021-09-14 15:17 星期二 来源:西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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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藏自治区退休军人接收安置工作规程

    一、工作事项

    军队离退休干部军士安置

    二、工作对象

    符合西藏自治区安置条件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军士。 

    三、工作内容

    审定退休军人安置去向;2.下达退休军人安置计划;3.办理接收安置相关手续,落实相关政治、生活待遇。

    四、工作部门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市(地)、县(区)军休服务管理机构。

    五、工作依据

    《退役军人保障法》及相关法规和移交地方安置退休军人相关配套政策。

    六、工作流程

    (一)退休军人安置去向审定

    1.部队应当提交的审定材料:①安置去向审定表原件(一式八份);②军队退休军人离退休审批报告表原件;③最后一次任免晋级报告表复印件;④到部队驻地安置的,须提供部队驻地证明;⑤投靠配偶、子女、父母的,须提供有关人员的户籍证明;⑥回入伍地安置的,须提供入伍登记表;⑦因伤病残退休的,须提供《军人残疾等级审定审批表》或《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鉴定表》;⑧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等工作,到安置地拉萨市安置的,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⑨依据住房条件安置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书;⑩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2.审定程序:①核对并确认军区级单位送交的退休军人审定名单、安置审定表及相关材料;②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③对符合条件的,将安置审定表盖章后退还军区级单位;④对不符合条件的,将安置审定表及相关材料退还军区级单位并说明理由;⑤根据规定时限完成审定,将审定人员数据资料上报退役军人事务部;⑥将审定资料下发到市(地)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3.审定时限:根据部队提交材料情况,不需要审核投靠对象户籍、房产或婚姻等安置依据的,基本做到“即交即审”;需要核实投靠对象户籍、房产或婚姻等相关依据的,审定时限为收到审定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出现举报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特殊情况的,在年度内审结是否符合在藏安置。 

    (二)退休军人接收安置

    1.下达安置计划的条件:①列入国家下达的移交安置计划;②退休军人已完成安置去向审定,符合到我区安置条件。

    2.部队应当提交的材料:①安置介绍信;②个人档案材料;③个人供给关系、组织关系介绍信;④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3.办理程序:①接收国家下达的退休军人安置计划;②给各市(地)下达退休军人安置计划;③对部队提供相关材料进行审核;④部队、接收单位和退休军人本人(伤病残退休军人可由家属)签订移交协议;⑤部队提供相关经费,办理移交手续;⑥协助退休军人办理医疗、落户等手续;⑦完成接收安置,上报数据;未完成接收安置,注明原因,逐级上报;⑧提供服务管理,落实政治、生活待遇。

    4.接收安置时限:3月至10月底。

    5.上报数据完成时限:12月底。

    七、工作监督

    (一)畅通投诉渠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违反政策的行为,可向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属实的,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二)各市地退役军人事务局定期对安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每年对安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工作需要,对此规程需要更改的以更改的为准。


责任编辑:谢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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