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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史上的今天
西藏自治区大学生应征入伍优惠政策
时间:2021-09-14 15:27 星期二 来源:西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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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藏自治区大学生应征入伍优惠政策

    一、大学生优先参军政策

    大学生参军,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治考核、优先审批定兵、优先批准入伍的政策。对合格的大学生未被批准入伍前,不得批准高中文化程度青年入伍。对批准入伍的大学生在安排去向时,优先安排到军兵种或专业技术要求高的部队服役。

    政策依据:总参谋部、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征集大学生入伍工作的通知》(参动〔2013〕69号);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征集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参动〔2009〕88号)。

    二、大学生服役期间待遇政策

    (一)大学生士兵在服役期间优先选拔使用政策

    同等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备普通本科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部有关规定的可按计划直接选拔为军官。

    政策依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加强大学生士兵教育管理和培养使用的意见》(参联〔2010〕3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条例》(政干〔2007〕389号);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从大学毕业生士兵选拔军官暂行办法》(政联〔2011〕10号)。

    (二)大学生毕业士兵在服役期间提干政策

    大学生士兵符合以下条件可在部队提干: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并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年龄不超过26周岁,其中三本院校毕业的还应担任班长(副班长),或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被评为军事训练标兵;入伍一年半以上且在推荐的旅(团)级单位工作半年以上;身体和心理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等。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优秀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工作的通知》(政干〔2009〕273号);总政干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优秀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政干发〔2009〕67号);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从大学毕业生士兵选拔军官暂行办法》(政联〔2011〕10号)。

    (三)大学生士兵在服役期间报考军队院校和保送入学政策

    1.未完成国家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大学生和高中毕业生士兵,可报考军队院校;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录取且取得全日制专科学历的毕业生士兵,可以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录入有关军队院校培训,学制2年。

    2.表现优秀的可以保送入部队院校学习,培训合格后提拔为干部;大学毕业生士兵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年龄放宽1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大学毕业生士兵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的,年龄放宽1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推荐对象,按照有关规定保送入军队院校培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安排6个月任职培训,具有专科学历的,安排2年本科层次学历培训。

    政策依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从大学毕业生士兵选拔军官暂行办法》(政联〔2011〕10号);总参军训部、总政干部部、总后财务部《关于大专毕业生士兵参加军校招生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干发〔2012〕3号)。

    (四)大学生士兵服役期间选取士官政策

    1.对符合士官选取条件的士兵,同等条件下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可优先选取士官;

    2.对担任专业技术复杂岗位、胜任本职的大学生士兵,本人自愿继续服现役且符合岗位编制要求的,原则上保留至服现役满中级士官规定的服役年限;

    3.对确定为士官培养对象的大学生士兵,优先安排参加与任职岗位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优先安排担任基层分队长、班长、副班长;

    4.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大学毕业士兵,首次选取为士官的,参照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有关规定授予士官军衔和确定工资起点标准,在地方高校学习时间视同服役时间;

    5.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士兵考入士官学校后,可参加高技能人才培训班,修满规定课程和学分的,发给职业技术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毕业后原则上服役至四级军士长,获得技师资格的,优先选取为高级士官。

    政策依据:《关于大学生士兵首次选取为士官定级定衔有关问题的通知》(参务〔2010〕734号);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加强大学生士兵教育管理和培养使用的意见》(参联〔2010〕3号)。

    三、大学生士兵退役后优惠政策

    (一)大学生士兵退役后教育优惠政策

    1.保留入学资格政策

    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学生可以在户籍地报名应征,批准入伍后可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并享受国家学费资助政策。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学生批准入伍后,可持本人录取通知书到入伍地县级人民武装部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武装部与录取高校共同审核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退役后凭相关手续到原录取高校办理入学。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础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优先录取。

    政策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

    总参谋部、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征集大学生入伍工作的通知》(参动〔2013〕69号)。

    2.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本、专科生每人每年补偿代偿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补偿代偿最高不超过12000元;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政策依据:《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财教〔2015〕462号);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

    3.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参加教育考试政策

    (1)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政策。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参加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考试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2)研究生考试政策。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鼓励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将在校期间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高校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3)报考成人高等学校、专升本政策。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可申请免试就读区内的成人高等学校,专升本(应具备报考专升本资格),或经过一定考核(享受招生计划单列,考试成绩单独划线、单独录取),按报考人数30%比例(可适度扩大)录取入读普通本科。

    (4)复学转专业政策。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政策依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

    (二)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就业安置政策

    1.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根据当地政策,还可领取经济补助。义务兵和服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还将按一定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自2014年起,西藏户籍义务兵服役期间政府对其家庭给予优待金24000元(两年)。西藏户籍服役两年的义务兵退役后自主就业的,自治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50000元,每超期一年增加10000元,最高服满11年的士兵可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14万元(从2011年入伍新兵起实施)。

    政策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西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2.自主就业的退伍士兵可在当年免费参加一次由政府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要求参加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统一纳入全自治区统招体系;退役大学生士兵可享受有关大学生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退役一年内应按应届毕业生对待,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提供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3.士兵服现役期间,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和国有企业招工时,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定向招录符合政府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录用村居组织换届选举和基层专武干部时,优先招录部队优秀退役士官和大学生士兵。

    政策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西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4.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根据每年公职岗位考录计划,确定一定数量的公职岗位,用于定向考录从西藏入伍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退役大学生士兵既可报考定向考录职务,也可报考符合条件的其他职位。

    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西藏军区《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意见的通知》(政发〔2017〕35号)。

    5.退役士兵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①士官服役满12年的;②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③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④是烈士子女的。

    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5号)第十二条。

    6.对符合政府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实行指令性安排的刚性政策,不低于80%的人员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报考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在军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公开竞争,用人单位择优招录。用人单位应及时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军龄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西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

    (三)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创业税费优惠政策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9000元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西藏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藏财税〔2019〕14号)。


责任编辑:谢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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