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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史上的今天
西藏自治区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细则
时间:2021-09-14 17:23 星期二 来源:西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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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藏自治区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引导他们积极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践,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退役军人经过部队长期锤炼,具有过硬的政治素质、坚强的革命意志和吃苦耐劳的精神,是推动实现西藏长足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要人力资源。促进他们就业创业,对于更好实现退役军人自身价值、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西藏边境安全和和驻藏部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推动、政策优先,市场导向、需求牵引,自愿选择、自主作为,社会支持、多方参与,调动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保障退役军人在享受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再给予特殊优待。

    第四条 本细则中的退役军人是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

    第二章 教育培训

    第五条 建立健全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培训体系。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纳入国家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培训体系,依托我区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和援藏省(市)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各类企业民办培训学校等教育资源,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辅,改善退役军人知识结构,提升能力素质。

    第六条 开展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各驻藏部队政治工作部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 “送政策进军营”活动,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介绍、政策咨询、心理调适、“一对一”职业规划,有条件的部队可在军人退役前开展技能培训,努力把退役军人服役期间锤炼的品质转化为就业创业的优势。 

    第七条 加强退役后职业技能培训。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退役军人的技能培训时间,按我区技能培训的职业(工种)不同而分别设定。督促指导承训机构按我区人力资源市场所需的专业,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技能培训,推进培训精准化,做到“需求、培训、就业”有机衔接。坚持“谁培训、谁推荐就业”,压实目标责任,提高就业成功率。 

    第八条 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军人纳入国家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中,鼓励用人单位和承办院校(机构)定期沟通衔接,根据经济发展所需的人力资源,联合开展职业技能等级提升、过剩行业转岗再就业培训,提高退役军人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下岗失业退役军人,由本人申请,在各地市劳动就业服务部门登记失业的,可参加一次劳动就业服务部门组织的技能培训,按照我区就业政策相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第九条 鼓励参加学历教育。退役军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可实行注册入学,按规定享受中职免费教育政策,符合认定条件的纳入教育“三包”政策享受范围。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凭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士兵退役证,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申请免试就读区内的成人高校专升本(应具备报考专升本资格)。年满25周岁以上的退役军人由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在其考试成绩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参加全国普通高考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成人高考现行各项政策加分中,符合两项及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按最高项的照顾分数加分。

    对退役一年以上,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本科和高专高职学校的退役军人,学历教育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学费资助和相关奖、助学金资助。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学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第十条 加强教育培训管理。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充分利用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学质量高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建立自治区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承训机构目录、承训企业目录和普通高校、职业学校目录。各类目录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每年发布。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承训机构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厅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学历教育院校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教育厅确定。各级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指导教育承训机构做好我区退役军人学员管理工作。

    退役军人原则上在安置地所在地市内参加教育培训,因工作、生活等需要在安置地外的区内其他地市参加教育培训的,需书面向安置地所在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参加教育培训,毕业或培训合格后,凭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正规学费票据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相关教育培训标准报销教育培训费用和生活补助。需在内地省(市)参加教育培训的退役军人,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批准后,方可参加。毕业或培训合格后,凭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正规学费票据和参训省(市)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按照相关教育培训标准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实施奖惩激励。对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指导,面向社会公开,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建立健全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目标考核体系和激励机制。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承训机构技能培训质量考评标准,按照考评标准对各承训机构实施考评,确保培训质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承训机构培训工作监督管理办法,建立监督管理和奖罚制度,对工作突出、绩效显著的承训机构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相关规定、考评不合格的承训机构进行通报批评,对严重违反规定、存在违法行为的给予摘牌处理,并清出培训目录。

    第三章 促进就业

    第十二条 适当放宽招录(聘)条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录(聘)公务员(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退役军人。在公开招录(聘)工作中,面向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群体单独设置招考(聘)职位。各级党政机关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注重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退役军人。

    第十三条 拓展就业渠道。各地市要开发适合退役军人就业岗位,研究制定适合退役军人就业岗位目录,提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以及安保等岗位招录(聘)退役军人的比例。选派退役军人参与社会治理、稳边固边、脱贫攻坚等重点工作,鼓励退役军人到党的基层组织、城乡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招用。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9000元定额依次扣减其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该税收政策执行期满后,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印发的新的税收政策执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用于办理“进2退1”审批。

    第十五条 强化就业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组织面向社会的用人单位招聘人员时,要优先为退役军人服务,将优秀的退役军人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制定退役军人优先制度,为其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1次退役军人招聘活动,为其就业搭建平台。大力营造全社会参与退役军人就业服务的良好氛围,引导专业人力资源企业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第十六条 实施后续扶持。依托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管理平台,动态掌握退役军人就业情况,对出现下岗失业的,及时纳入再就业帮助范围。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当地人民政府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再就业,优先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第四章 自主创业

    第十七条 开展创业培训。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依托专业培训机构和创业园区、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增强创业信心,提升创业能力。

    第十八条 优先提供创业场所。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和创业园区应优先对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开放,并视情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有条件的地市可探索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和创业园区,并按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费用减免、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服务。

    第十九条 享受金融税收政策。有创业意愿且具备一定创业能力的自主创业退役军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属于合伙创业的,创业贷款可以累加,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担保贷款给予全额贴息,贴息办理流程按照藏财金字〔2017〕37号文件执行。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该税收政策执行期满后,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印发的新的税收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探索设立创业基金。鼓励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扶持退役军人创业,鼓励社会资本、各类基金会设立退役军人创业专项基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有力支持。 

    第五章 服务体系

    第二十一条 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加强信息化建设,形成实时共享、上下联动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平台,充分运用大数据,畅通信息渠道,促进供需有效的对接,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精准的信息服务。 

    第二十二条 建立服务指导队伍。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动员创业成功的退役军人和关爱退役军人、热心公益事业的成功人士和专家学者等人员,组成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指导团队,在职业规划、创业指导、吸纳就业等方面为退役军人提供传帮带服务。 

    第二十三条 搭建就业创业平台。各级退役军人服务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充分利用就业市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等公共就业创业资源,采取举办就业招聘会、创业项目推荐会等方式,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搭建平台。积极对接相关部门,在现有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实训基地,设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实训专区,确保有就业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同时,根据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需求,在条件充分的情况下逐步建设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实训服务基地。

    第二十四条 创立多元服务体系。依托自治区、地市、县(区)三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和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及社会组织优质资源,激发全社会参与热情,引导多元服务,实现服务全覆盖。各地市要积极倡导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支持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创立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社会力量补充服务、退役军人自我服务三者有机结合的多元服务体系,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全力服务。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五条 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组织指导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重点做好研究制定政策、拟定实施方案、选定培训单位和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开展考评等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明确职责分工。军队有关部门协助做好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就业创业辅导等前期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监督考评等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教育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经费的安排,与有关部门一起,按规定做好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推荐办学实力和师资力量较强的职业培训机构为退役军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军地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强化宣传教育。各地市要加强对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和择业观念教育,帮助他们尽快实现角色转换,顺利融入社会,退役不褪色、退伍不褪志,继续保持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再立新功、赢得全社会尊重。同时,大力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典型,弘扬自信自强、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宣传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八条 严格追责问责。各级各部门要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列入双拥创建考评工作内容,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追踪问效,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对在中央和自治区政策之外增设条件、提高门槛的,坚决予以清理和纠正;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及时进行督查督办;对严重违反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谢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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