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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9-23 15:26 星期四 来源: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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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甘肃省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2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退役军人就业帮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帮扶工作的重要性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是宝贵的人力资源。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帮扶工作,是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消除现役军人后顾之忧、稳定军心民心的重要举措,事关国家政治安全、政权巩固和经济社会稳定,事关军队改革与发展,事关新时代强军目标的顺利实现。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帮扶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觉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努力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帮扶工作。

    二、积极为退役军人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

    各级人社部门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协调,共同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帮扶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摸清退役军人情况和就业需求,积极宣传就业政策。各级人社部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培训和岗位信息,开展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

    (一)各级人社部门要将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的退役军人情况和就业需求等信息,及时录入到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通过开展就业创业信息收集发布,集中为退役军人提供就业岗位与创业项目服务。

    (二)对退役士兵返乡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并吸纳当地富余劳动力就业30人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对省级人社部门评选认定的退役军人创业明星或创业典型,符合吸纳就业30人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每户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四)各地人社部门要立足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需求,进一步丰富完善就业创业服务内容和措施。对于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退役军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失业登记服务,并办理《就业创业证》,结合其就业经历、失业原因、知识技能等因素,综合运用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服务,协助落实相关扶持政策,有针对性提供就业创业精准帮扶。

    (五)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人员时,人社部门要积极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退役军人。各级人力资源市场要根据工作实际,每年举办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为退役军人及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搭建平台,有效促进供需对接。鼓励企业与退役军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想方设法保障退役军人稳定就业。

    三、大力开展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

    各级人社部门要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摸清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需求,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技工院校作用,为有培训意愿的退役军人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军人就业能力。对有创业愿望的退役军人,鼓励引导并组织其积极参加创业培训。

    四、鼓励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一)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可给予最高额度不超过15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扶持;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符合条件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扶持。

    (二)对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退役军人,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各市(州)、县(市区)人社部门要采取公益性岗位兜底的办法,积极予以安置并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三)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各市(州)、县(市区)人社部门应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同时,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及时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积极鼓励其到企业就业、灵活就业,对实现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政策。

    五、切实加强宣传引导

    各市州要积极宣传退役军人工作和就业创业相关法规政策,广泛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帮扶先进经验和典型事例,树立退役军人自强自立榜样,激发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内生动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甘肃省入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18年12月29日


责任编辑:谢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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