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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江西省2021年度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出消防员(以下简称退出消防员)的接收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及中央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安排工作对象
(一)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2020年冬季和2021年夏秋季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1.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士官;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4.烈士子女士兵。
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2020年冬季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
5.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6.服现役满上士军(警)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7.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8.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以及应届大学毕业生入伍,且持有“通字”或非农优待安置证的士官。
(二)征兵入伍(含直招士官),2018年参加集体转制、经批准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出消防员:
1.服现役时间和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时间连续计算满12年、不满退休条件的;
2.在服现役期间(批准入伍之日起至2018年12月1日集体转制前)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下列条件之一:
(1)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2)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3)是烈士子女的。
消防员退休、被辞退、开除或本人申请辞职的不列入安排工作接收对象。
二、档案接收审核办法
2021年度由政府安排工作对象的档案材料,按照《民政部办公厅 总参谋部军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参务﹝2013﹞360号)相关规定进行移交审核。
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档案中《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士兵登记表》和士官退役时本级《士官选取注册表》如有缺失的,须有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兵员和文职人员局出具的档案材料证明信。
其中,符合“政府安排工作对象”第(一)款第(1)项至第(7)项条件的士官档案、第(二)款第(1)(2)项条件中批准集中移交退出消防员档案,须由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军队各大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各省消防总队进行集中审核接收,审查合格后移交给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符合第(一)款第(2)(3)(4)项条件的退役义务兵和第(8)项条件的退役士官、第(二)款第2项条件的退出消防员档案,由部队师(旅)、团级(支队)单位直接移交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安置地退役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通过后,将相关情况逐级报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复核备案,列入年度接收安排工作人员计划中。
今年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继续实行“两次移交、两次安置”的移交安置办法,相关人员名单通过“全国移交安置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下达到各地。其中,2021年夏秋季由政府安排工作人员情况另行下达。
各地要严格按照信息系统平台下达的人员名单进行审核接收,特殊情况需要补充和调整的,须逐级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并经退役军人事务部批准后,才能接收安置。
三、人员报到时间
2021年度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到。其中,集中移交的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官和退出消防员,须持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在其规定的报到时间内完成报到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待遇。
四、安置去向
2021年度移交接收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原则上回入伍时的常住户籍所在地安置。易地安置的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一条和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有关规定办理。
五、经费保障
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待安置期间的保障经费,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负担。其中,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选择灵活就业的人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给灵活就业一次性补助资金;社会保险接续的相关问题,按照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委组织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赣退役军人字〔2018〕8号)有关规定办理。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使命担当。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十四五”开局、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开启之年,是《退役军人保障法》实施第一年,也是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改革转制过渡收官之年。
各级党委政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的接收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纳入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党委政府目标考核体系,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使命担当,抓好工作统筹,确保党中央跨军地改革战略决策部署顺利实施,确保年度岗位安置工作高质量推进。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党史学习教育和全系统开展“法律政策落实年”活动的部署要求,深入落实“尊崇工作法”,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完善措施办法、统筹安置岗位,确保年度安置计划任务圆满完成。
(二)密切协同配合,确保待遇落实。军地各部门要强化协作意识,畅通对接渠道,各司其职、会商研判,建立协同高效的协调对话机制,妥善处理安置工作中的矛盾问题,确保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移交安置工作有序推进。
其中,退出消防员按照《框架方案》关于“平移部队现有政策、待遇标准”基本原则,以及“建立消防员全程退出机制”和“工作12年以上的参照转制前做法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具体要求执行。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严格依照下达的年度安置计划,做好人员接收报到工作,积极协调同级编办、人社等部门,科学编制下达安置计划。主动与当地接收安置的中央企业做好工作衔接,密切协同配合,准确掌握央企岗位的性质、工资待遇等信息,为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选择岗位提供有益参考。
要充分运用好现行退役士兵移交安置法规政策,严格区分军地责任,执行好《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确保安排工作对象同等条件下安置待遇保持总体平稳。
进一步规范由政府安排工作对象接收安置手续,及时列支专项保障经费,确保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和灵活就业一次性补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确保安排工作对象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障按规定缴纳和接续。
对在湖北参加过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退役士兵,要严格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做好在湖北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军人退役安置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0〕29号)规定落实相关待遇。
(三)规范安置程序,提升岗位质量。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好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的主体责任,按照退役军人工作政策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地方实际,拓宽岗位安置渠道,合理优化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结构比例。
当地政府提供的事业单位岗位数量不得低于实际接收人数,确保由政府安排工作对象100%由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要积极做好区域内中央企业岗位计划的统筹,促进人岗相适,提高中央企业岗位计划的利用率。中央企业提供的岗位数量不得计入当地政府提供的岗位数量。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进一步健全完善以“量化服役表现、积分排序、按序选岗”的“阳光安置”机制,对在西藏、海岛等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退役士兵,在积分排序相同的情况下,可优先选岗,树立“重牺牲奉献、重实绩贡献”的安置导向,不断提升安置岗位质量。对年度岗位安置任务较重的县(市),可由上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四)加强管理服务,依法问效追责。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进一步做好由政府安排工作对象待安置期间的教育管理,及时组织召开见面座谈会,开展适应性培训,宣讲国家安置政策、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就业形势,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把握就业预期,找准就业平衡点。
要主动关心关爱西藏、新疆等高海拔地区服役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的身心健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细致做好各项服务保障工作。认真对照党委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内容,加强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岗位安置政策落实的跟踪问效。
通过跟踪指导、实地调研、定期通报等方式及时跟进各地接收安置情况,加大岗位安置计划的推进力度,切实维护安排工作对象正当权益。对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岗位安置任务的,要通过约谈督促、挂牌督办、媒体曝光等方式,责令限期整改;对执行中央决策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法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年度高质量发展考核给予相应扣分,同时要依法依规问责处理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各地2021年度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安置任务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不得跨年度安置。在安置工作中要及时梳理汇总落实岗位、取消安置待遇等情况,形成存据、规范管理,并将工作完成情况于2021年12月10日前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资料来源: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