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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退役军人服务保障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22-03-17 16:55 星期四 来源: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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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江苏省财政厅、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发布江苏省退役军人服务保障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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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退役军人服务保障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省退役军人服务保障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促进退役军人服务保障能力建设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退役军人服务保障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地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军供站、优抚事业单位提质改造、修缮保护、改陈布展、设备购置更新、环境整治美化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对补助资金进行共同管理。

    第五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一)研究补助资金的支持政策,会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组织补助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三)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对补助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主要职责:

    (一)配合省财政厅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补助资金支出预算;

    (三)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

    (四)监督项目执行,按规定制定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管理工作,督促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加强项目管理,规范会计核算;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设区市、县(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执行补助资金预算;

    (二)按照规定及时下达和拨付资金;

    (三)开展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对补助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设区市、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主要职责: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审核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向同级财政局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报送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等资料;

    (三)开展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根据管理权限或者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委托,组织项目考核验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项目申报实施单位要对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项目实施合规性负责。

    第三章 分配与使用管理

    第十条 补助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

    (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每年年初印发补助资金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根据当年补助资金预算情况,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各地申报的纪念设施基本建设项目,应附有本级发改部门的项目审批文件;在原有设施基础上进行能力提升、标准化改造以及改陈布展的项目,应提供可行性研究实施方案、当地政府批文等文件资料。

    (三)省财政厅审核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提交的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下达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资金补助对象为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军供站、优抚事业单位(优抚医院、光荣院、优抚接待站)。

    第十二条 原则上,补助资金每年分配用于优抚医院、光荣院、优抚接待站服务保障能力建设的补助资金占年度补助资金总量的比例不超过25%,用于军供站能力建设的补助资金占年度补助资金总量的比例不超过10%,其余补助资金全部用于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的服务保障能力建设。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分配坚持“本级投入为主、上级补助为辅”,落实退役军人服务保障能力建设的属地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上级补助资金的激励和奖补作用,原则上无本级资金投入的项目上级不予补助,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明确要求补助的除外。市县财政部门应统筹上级补助资金,合理安排本级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应当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的结转结余资金使用按照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加强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体系。

    第十七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每年对上年度各地的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价。省财政厅视情对自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并根据需要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财政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补助资金分配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至少对退役军人服务保障能力建设项目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并责令有问题的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整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除责令改正、追回、停拨专项资金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执行期限五年。《江苏省优抚安置能力建设省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社〔2017〕121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谢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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