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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史上的今天
黑龙江省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05-18 11:39 星期三 来源: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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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22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党委宣传部、史志研究室,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信访局、林业和草原局、邮政管理局,各银保监管分局,各军分区(警备区)动员处、政治工作处、保障处,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扎实做好我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优待工作,让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受到尊重,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等法律法规和优待政策,结合实际,制定《黑龙江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试行)》,现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认识,压实工作责任。做好优待工作是党、国家、军队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重要工作内容和督办落实事项,各级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动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形成统筹推进、分工负责、齐抓共建的良好工作格局;军地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认真履行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优抚对象的职责,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各地要列支相关经费,对部分优惠项目予以补贴。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要发挥组织和督导作用,健全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和通报具体办法,推动优待工作落地见效。

    二、严密组织实施,推动政策落地。军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把优待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本系统年度工作绩效考评范畴,作为参加国家和省级双拥模范城(县)、模范单位和个人评选的必要条件,加大分数权重,作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评选和社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各相关部门要依据工作职责和优待目录清单,建立本系统目标责任制,明确标准、细化举措,加强部署、督促落实,确保各项优待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强化监督检查,省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牵头督导,抓好跟踪问效,及时通报工作落实情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通报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对消极推诿、落实不力的,及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严肃问责。

    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士凭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退休士官(军士)证,现役军人凭军(警)官证、士官(军士长)证、义务兵证、军校学员证等有效证件,现役军人军属凭部队制发的相关证件享受相应优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统一部署,逐步为退役军人和“三属”统一制作颁发优待证,作为享受相应优待的有效证件,此前可凭“退伍证”等相关证件享受相应优待。

    三、完善奖惩措施,确保公平公正。根据国家要求,建立完善奖惩结合、公平规范、能进能出的优待动态管理机制,激励优抚对象发扬传统、珍惜荣誉、保持良好形象。对积极投身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优抚对象,应给予表彰奖励。对依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影响恶劣的,违反《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挑头集访、闹访经劝阻、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现役军人被除名或开除军籍的,取消其享受优待资格,已颁发的优待证由当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收回。受到治安处罚、挑头集访、闹访被取消优待资格后,能够主动改正、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当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恢复优待资格。

    四、强化宣传教育,营造社会氛围。各级要深入宣传优待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引导优抚对象充分认识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准确领会和正确对待优待工作的原则、内容和要求,合理合法确立政策和心理预期,依法依规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要大力宣扬立功受奖军人、“最美退役军人”、“模范退役军人”、“最美军嫂”等先进事迹,引导退役军人保持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积极为深化改革、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自己的贡献。加强爱国拥军和国防教育,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关爱老功臣、老烈属”等拥军优属活动,大力营造爱国拥军、心系国防的浓厚社会氛围,推动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让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成为受尊重的人。

    军人军属同时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其他优待。

    院士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以及相当职级现役干部转改的文职人员,按照本通知有关现役军人的优待规定执行;其他文职人员优待,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本通知的解释工作。市(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会同军地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附件:《黑龙江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试行)》

     

    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

     中共黑龙江省委史志研究室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公安厅

    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司法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黑龙江省信访局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黑龙江省邮政管理局

    中国民航黑龙江监管局 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解放军

    黑龙江监管局 黑龙江省军区动员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 中国人民解放军

    黑龙江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黑龙江省军区保障局

    2022年1月29日


    现役军人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1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2 发春节慰问信。

    义务兵入伍、退役军人集中退役时,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军地相关部门联合举行集中欢送、欢迎仪式。

    4 邀请优秀现役军人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5 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其名录及主要事迹载入地方志。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其名录和简要事迹载入市(地)地方志。

    6 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现役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其家庭送喜报,并对立功受奖现役军人家庭进行走访慰问。

    7 凭有效证件优先聘请优秀现役军人担任大中小学校、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烈士纪念设施等编外辅导员、讲解员。

    8 凭有效证件免费借阅公共图书馆开放的图书资料。国有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城市规划展览馆等,对10人(含)以上现役军人团体预约参观可提供免费讲解。

    9 省内主流媒体已开设的国防教育相关专栏,大力宣传现役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10 鼓励在城市院线、农村流动电影放映前义务播放爱国拥军公益广告或宣传短视频,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现役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11 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12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救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13 符合当地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保障。

    14 凭有效证件免费参观公益性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城市公园等;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免收门票。

    15 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各类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等,为现役军人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

    16 乘坐我省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凭有效证件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县级以上火车(高铁)站和长途客运班车,一般应设置优先购票窗口,民航候机楼开通军人依法优先通道,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17 民航候机楼、县级以上火车(高铁)站、长途客运班车站,可单独设置军人候车室(区)或在重点旅客候车室(区)为军人提供侯车服务。

    18 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19 鼓励铁路部门办理铁路行包托运业务实行运价优惠,在退伍等集中办理时实行上门服务。

    20 鼓励邮政部门为现役军人办理寄送文件、物品时实行价格优惠,退伍等集中办理时,实行上门服务。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21 鼓励民营物流企业对军人物品寄递实行运价优惠,在退伍等集中办理时,提供预约上门服务。

    22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开通现役军人和优抚对象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挂号、取药、缴费、检查、办理住院等优先服务。

    23 申请办理法律援助应当简化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指派,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24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25 义务兵服役期间,由入伍地(高校在校生由批准入伍地)人民政府发给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26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27 凭有效证件在优抚医院就医,享受挂号、就诊、检查、取药、缴费、住院优先优惠。


    现役军人家属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1 发春节慰问信。

    2 邀请优秀现役军人家属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3 优先聘请优秀的现役军人家属担任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4 组织开展“最美军嫂”宣传活动。

    5 倡导在省内主流媒体已开设的国防教育相关专栏,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大力宣传“最美军嫂”等现役军人家属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6 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7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

    8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9 符合黑龙江省高龄津贴和贫困失能老人护理补贴政策条件的现役军人家属,民政部门可协助办理。

    10 对低保家庭中的现役军人家属,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5%予以低保金加发,有条件的可进一步提高加发比例。

    11 凭军队发放相关证件可使用“现役军人和优抚对象优先窗口”,享受普通门诊挂号、取药、缴费、检查、办理住院等优先服务。

    12 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年满60周岁的现役军人家属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13 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现役军人家属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可优先入住优抚医院、光荣院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14 在优抚医院就医,凭军队发放相关证件享受挂号、就诊、检查、取药、缴费、住院优先,免普通号和专家号挂号自付部分。门诊就诊、体检、住院核算按规定享受优惠减免,具体减免标准另行规定。

    15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16 符合当地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保障。

    17 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范围。

    18 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

    19 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等院校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0 保留“军人子女”的中考优待,中考加分政策由各市(行署)参照教育部等五部委意见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21 驻偏远海岛、高原高寒等艰苦地区现役军人的子女,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易地优先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

    22 驻偏远海岛、高原高寒等艰苦地区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分录取,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

    23 现役军人子女未随迁留在原驻地或原户籍地的,在就读地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24 凭军队发放相关证件免费参观游览公益性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城市公园;实行政府定价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按当地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法律、法规对景区门票价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5 随同现役军人出行的家属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和军人候车场所。

    26 鼓励铁路、邮政等部门和物流企业对现役军人家属寄递物品实行运价优惠。

    27 申请办理法律援助实行简化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指派,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28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残疾军人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1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2 春节发慰问信。

    3 邀请优秀残疾军人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4 服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残疾军人,其名录和简要事迹载入地方志。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其名录和简要事迹载入市(地)地方志。

    5 服役期间,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残疾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其家庭送喜报,并对立功受奖残疾军人家庭进行走访慰问。

    6 优先聘请优秀的残疾军人担任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烈士纪念设施等爱国主义和国防教育基地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7 省内主流媒体已开设的国防教育相关专栏,应当宣传残疾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8 鼓励在城市院线、农村流动电影放映前义务播放爱国拥军公益广告或宣传短视频;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残疾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9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优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住房、就业和子女上学等帮扶援助。在审查残疾军人是否符合享受相应社会保障和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条件时,其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护理费等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10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退役残疾军人,提供适度优惠服务。根据个人意愿,申请入住户籍地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的,优先入住并按规定享受优惠服务。

    11 城乡低保家庭残疾军人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2 对低保家庭中的1-4级残疾军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5%予以低保金加发,有条件的可进一步提高加发比例;低保边缘家庭中的1-6级残疾军人可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保障标准可按照当地人均补助水平加低保金加发计算。

    13 在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凭残疾军人证优先使用现役军人和优抚对象优先窗口,享受普通门诊挂号、取药、缴费、检查、办理住院等优先服务。

    14 各地各级医疗机构优先为残疾军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15 由当地政府按规定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

    16 独身一人或需要常年医疗的1-4级残疾军人、服役期间患精神病且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的,可根据本人或家庭意愿申请入住优抚医院供养治疗。

    17 鳏寡孤独或无法定赡养人或赡养人无赡养能力、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失能、失智)、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5-10级残疾退役军人,可根据意愿申请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在满足集中供养需求基础上,对不符合集中供养条件但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军人,申请入住各级光荣院的,床位费减免。

    18 在优抚医院就医,凭残疾军人证享受挂号、就诊、检查、取药、缴费、住院等优先优惠,具体减免标准另行规定。

    19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其享受的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20 符合当地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保障。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租住公租房可给予适当租金补助或减免,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21 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范围。

    22 优先安排参加学习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1-4级残疾军人子女,按照当地“优抚对象”中考加分政策享受优待;报考普通高等院校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3 凭残疾军人证免费游览公益性的博物馆、美术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城市公园等;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等免收门票。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提供门票减免服务。

    24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凭残疾军人证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军人依法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25 凭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和轨道交通工具。

    26 凭残疾军人证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享受正常票价50%的优惠。

    27 申请办理法律援助实行简化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指派,享受免费援助,并提供电话申请、邮寄申请、上门受理等便利服务。

    28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29 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30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退役军人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1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2 发春节慰问信。

    3 邀请优秀退役军人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4 服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其名录和简要事迹载入地方志。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其名录和简要事迹载入市(地)地方志。

    5 优先聘请优秀退役军人担任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烈士纪念设施等爱国主义和国防教育基地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6 组织开展“最美退役军人”、“模范退役军人”评选活动。省内主流媒体已开设的国防教育相关专栏,要大力宣传“最美退役军人”、“模范退役军人”等优秀退役军人先进事迹。

    7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最美退役军人”、“模范退役军人”等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8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优先享受生活、医疗、住房、就业和子女上学等帮扶援助。

    9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退役军人,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10 符合黑龙江省高龄津贴和贫困失能老人护理补贴政策条件的退役军人,民政部门可协助办理。

    11 对低保家庭中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5%予以低保金加发,有条件的可进一步提高加发比例;低保边缘家庭中享受定期抚恤的重点优抚对象可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保障标准可按照当地人均补助水平加低保金加发计算。

    12 各级光荣院在满足集中供养需求基础上,有空余床位的,可为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13 凭优待证在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可以使用现役军人和优抚对象优先窗口,享受普通门诊挂号、取药、缴费、检查、办理住院等优先服务。

    14 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年退役军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15 享受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在优抚对象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凭优待证享受挂号、就诊、取药、住院等优先服务和医疗优惠减免。

    16 在优抚医院就医,凭优待证享受挂号、就诊、检查、取药、缴费、住院等优先优惠,具体标准另行规定。

    17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18 符合当地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保障。

    19 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租住公租房可给予适当租金补助或减免,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20 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范围。

    21 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

    22 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享受复学、调整专业、攻读研究生等优待政策。

    23 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院校时,在其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加分投档。

    24 申请办理法律援助实行简化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指派,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对年老体弱、伤病残等特殊困难退役军人,提供电话申请、邮寄申请、上门受理等便利服务。

    25 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26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27 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简称“三属”含烈士子女)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1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2 发春节慰问信。

    3 邀请优秀“三属”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4 优先聘请优秀的“三属”担任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烈士纪念设施等爱国主义、国防教育基地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5 省内主流媒体已开设的国防教育相关专栏,要大力宣传“三属”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6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三属”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7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优先享受生活、医疗、住房、就业帮扶援助。

    8 对鳏寡孤独或无法定赡养人或赡养人无赡养能力、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且享受抚恤补助的“三属”,可根据意愿申请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对不符合集中供养条件但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申请入住光荣院的享受床位费减免。

    9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10 符合黑龙江省高龄津贴和贫困失能老人护理补贴政策条件的“三属”,民政部门可协助办理。

    11 对低保家庭中的“三属”,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5%予以低保金加发,有条件的可进一步提高加发比例;低保边缘家庭中享受定期抚恤的“三属”可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保障标准可按照当地人均补助水平加低保金加发计算。

    12 在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凭优待证优先使用“现役军人和优抚对象优先窗口”,享受普通门诊挂号、取药、缴费、检查、办理住院等优先服务。

    13 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老龄、体弱多病“三属”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14 在优抚医院就医,凭优待证享受挂号、就诊、检查、取药、缴费、住院优先,免普通号和专家号挂号自付部分,门诊检查、体检、住院按规定享受优惠减免,具体标准另行规定。

    15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16 符合当地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保障。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租住公租住房可给予适当租金补助或减免,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17 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范围。

    18 符合条件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

    19 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等院校的,在其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就读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学段学生资助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各类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和社会救助。

    20 因公牺牲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等院校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1 保留“优抚对象子女”的中考优待,具体加分对象和分值由各市(行署)参照教育部等五部委意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22 凭优待证免费游览公益性的博物馆、美术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城市公园等;烈属享受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免收门票优待。鼓励全省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为“三属”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

    23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凭优待证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军人依法优先通道(窗口)。

    24 烈属凭优待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和轨道交通工具。

    25 申请办理法律援助实行简化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指派,并享受免费援助服务。对年老体弱、伤病残等特殊困难的,提供电话申请、邮寄申请、上门受理等便利服务。

    26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27 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28 对符合条件的“三属”,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责任编辑:谢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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