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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南省财政厅、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海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
医疗保障经费用途:缴费、医疗费用补助
《办法》明确,医疗保障经费主要用于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给予补助。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规定范围内的、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按规定报销医疗费后个人自付医疗费较重的优抚对象给予适当补助。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给予补助。
对所在单位无力支付或者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为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的优抚对象设立门诊账户,按个人补助资金年标准的30%拨入其个人门诊账户用于平时在医院门诊就医医保基金报销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开支,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补助。
明确使用范围,实行“一站式”结算
《办法》明确,各市县应当本着方便优抚对象就医的原则,将优抚对象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服务“一站式”即时结算范围。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与优抚对象补助、城乡医疗救助等资金混用,不得用于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补助、医疗机构补助、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工作经费等支出。
《办法》全文如下
政策措施,重在落实
规范管理,利于执行
近年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逐步完善退役军人公众政策制度体系
取得了一定成果
要让这些好的政策红利惠及
广大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
还需有关部门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
抓好政策落实、规范工作管理
让好政策的效益最大化
将关心关爱进一步落到
广大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心中
来源: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国退役军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