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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史上的今天
军人退役后的薪级工资、职业年金和保险转接
时间:2023-10-26 10:54 星期四 来源:军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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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退役时,涉及哪些保险关系转接?

    根据《关于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3号)、《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关于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369号)等,目前与退役军人及其家属利益密切相关的保险项目,主要有以下几项:

    1、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

    军人退役离开部队时,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同时根据退役军人安置去向,一次性计算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转移到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由退役军人或安置单位持军队开具的转移凭证,及时到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建立个人账户。

    2、军人退役医疗保险

    师职以下干部和士官服役期间在享受免费医疗基础上,个人按规定缴费,国家给予同等数额补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不缴费,退役时国家给予一次性补助。

    军人退役离开部队时,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同时将个人账户资金转移到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发给本人。

    由退役军人或安置单位持军队开具的转移凭证,及时到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3、退役军人失业保险。

    军人退役离开部队时,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军人服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证明材料交给本人。

    由退役军人或安置单位持军队开具的证明材料,及时到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4、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

    军人配偶在就业军人退役随迁或达到退休年龄时,按相关规定办理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注:保险关系详细转接流程请咨询各地相关部门。

    二、退役安置到事业单位,薪级工资怎么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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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国发〔2008〕8号)、《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8号令,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等:

    1、如果您是安置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

    按专业技术干部移交的,被聘用到管理岗位的,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被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如基本工资低于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的基本工资,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

    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待遇,按同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规定执行;绩效工资按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规定执行。上述办法,不涉及岗位(职务)确定等问题。

    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在服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且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可适当高定级别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最多不超过两个工资档次或两个薪级。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重复高定工资档次或薪级。

    2、如果您是复员、退伍士兵和转业士官,总的原则是比照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具体而言,聘在事业单位普通工作岗位的,按本单位或本系统同工龄大多数普工的工资水平确定;到事业单位技术岗位上工作的,有所任工种的中、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的,可按现岗位同工种、同技术等级和同工龄大多数工人的工资水平确定;对未具有所任工种技术等级证书或具有初级工证书的,按现岗位同工种、同工龄初级工的工资水平确定。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上工作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工资待遇。

    三、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怎样才能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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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关于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3号),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军人离开部队时,由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根据其实际服役时间开具《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以下简称《缴费年限证明》)并交给本人。

    退役军人在城镇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就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本人持《缴费年限证明》及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复员)证,或者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视同缴费年限记入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军人入伍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其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到军队,由原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保存其全部缴费记录。军人退出现役后继续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根据《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城镇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就业后,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其服现役年限不再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之日起累计计算。

    退役军人参保缴费满一年后失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注:具体办理程序请咨询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四、军人职业年金是什么?可以发给个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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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军人退役离开部队时,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同时根据退役军人安置去向,一次性计算军人职业年金补助

    退役军人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补助资金要缴纳到用人单位。

    退役军人到企业单位就业的,如果用人单位建立了企业年金,补助资金要缴纳到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补助资金可由个人支配使用。

    五、退役后要继续缴纳哪些保险,哪些可以工作后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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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人在退役时有关保险要与地方单位对接,退役后有关保险如何交、如何领等都与未来生活息息要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1、军人退役后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退役后如果是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退役后回农村的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2、军人退役后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役后如果是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役后回农村的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执行。

    3、军人退役后参加工作的,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本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4、军人退役后参加工作的,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5、军人退役后参加工作的,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本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原文发表于《中国退役军人》杂志,作者:罗洪涛


责任编辑:谢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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